近日,省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将在省内或中央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其他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事业单位等,通过3年试点,推动建立健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方面,《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可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采用分级赋权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让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方案》强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试点单位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方面,《方案》提出,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和人才评价等方面,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破格聘任高级职称。(记者邱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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